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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於2019年1月6日施行,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自身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同時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推動已20年之久,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得以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去選擇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CPR)等的權利,隨著安寧善終概念持續普及,開始思考在其他疾病情況下,是否也能擁有同樣的醫療自主選擇權呢?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

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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